佛山不锈钢保温 入库案例要求全国法院支持返还“非法请托人的请托费”,究竟释放了什么信号?

发布日期:2026-01-01 点击次数: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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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8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8-2-119-001),门针对 “非法请托人要求返还'请托费’的正当审查” 确定了裁判规则,统一全国法院类案裁判。

由于这篇入库参考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与传统民法理论(主要是不法原因给付)以及目前司法审判实践均存在较大冲突。特写此文,以期引起读者朋友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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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段某鹏在某保险公司投有多份保险,因保费过高想办理退保,通过微信向该保险公司业务员高某辉转账4万元委托代办退保。后因退保事宜无实质进展,段某鹏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段某鹏与被告高某辉之间的委托同关系;被告高某辉返还原告段某鹏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民法典》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退保有正常法渠道,保险消费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依法理维权。2021年银保监会门就“代理退保”等乱象发布了相关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依法理维权,防范警惕“代理退保”风险。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为了能够获得更高或是全部的退保金额,存在侥幸心理,自愿向被告转账40000元,轻信被告能帮其全额退保,企图通过非正常退保途径达到全额退款的目的,将自身置于风险之中。被告以帮助原告编造理由撰写投诉信的方式,指导原告投诉告状,共同谋划全额退保事宜的行为,不仅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而且也然会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终损害保险消费者的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该行为手段非法,偏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不具有法,因非法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属于非法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请求被告退还4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刑事犯罪嫌疑,可搜集证据向有关公安机关报案。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22年8月12日作出(2022)冀0125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驳回段某鹏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段某鹏提起上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某辉应否返还请托费用。

《民法典》8条、153条2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段某鹏基于不法目的给付涉案款项,且高某辉也没有提交收取段某鹏款项的法依据,应当认定无。《民法典》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高某辉应当依法返还其收取段某鹏的4万元款项,但段某鹏与高某辉均有过错,段某鹏关于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2022)冀01民终12718号民事判决:撤销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22)冀0125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高某辉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段某鹏4万元;驳回段某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高人民法院将这篇入库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表述为:保险消费者退保应当通过正规渠道法维权。受托人收取“请托费 ”,企图通过非正常途径帮助保险消费者达到全额退款目的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157条之规定,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同纠纷案

邮箱:215114768@qq.com

释放的信号

与很多读者朋友一样,初读这篇入库参考案例时,还以为读错了。

但是,这篇入库参考案例明确讲:如果委托同被认定无,即使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构成不法原因给付),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据《民法典》157条的规定判令返还全部或部分“请托费”。

这就是这篇入库案例在 “非法请托人要求返还'请托费’的正当审查”方面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今后,全国法院都须参考。这也是它所释放的信号。

几点看法

1. “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同纠纷案”的裁判规则并非突然,此前已有迹象。

2024年2月22日入库的“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19-001)。两名高考学生的家长委托“中间人”联系就读某大学,并支付了“请托费”,后因两名学生未被该大学录取,家长认为中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事项,向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中间人退还全部“请托费”,并赔偿损失。

沛县法院一审认为,委托同的内容违反了高校招生须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危害了国家选拔人才、培养人才的公共秩序,该同无,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应当按照其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责任。鉴于原告在整个事件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承担责任的数额。沛县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35600元。

当初读沛县法院这篇案例时,也以为是搞错了。家长基于不法原因请托并支付请托费的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高人民法院不可能通过入库案例保护请托人因非法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非法权益),现在看来并非高人民法院工作疏忽,相反这就是它通过入库案例所要表达的真实意思。

2. “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同纠纷案”的裁判规则与此前入库案例的裁判规则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

2024年2月21日入库的“南京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沈某某等作开发房地产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090-001),该案 “裁判要旨”明确记载:“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宜列为民事诉讼标的,相关利益方也不享有法诉权”, “防通过司法程序将非法利益'洗白’”。“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完全契《民法典》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非法利益不宜列为民事诉讼标的,相关利益方也不享有法诉权”,也完全符一般人的认知。而 “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同纠纷案”的做法与此并不一致,甚至存在矛盾。

3. “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同纠纷案”的裁判规则与不法原因给付理论以及大量生裁判的观点不一致。

不法原因给付即原因不法的给付行为,是指基于违反法律强制规范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给付的一方无权通过诉讼要求受领的一方返还。“不法”主要包括两种行为,一种是违反法律强制规范;一种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在“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同纠纷案”入库前,多数人或许都认为,原告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起诉被告返还,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以维护公序良俗原则。 实践中,许多法院也确实这样做的。比如:

上海市一中院在(2019)沪01民终720号案中认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旨在对不法给付行为进行一般预防,民事法律在给付者违背法律与社会伦理、将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时,例外地否定其返还请求权,从而彰显法秩序对其给付行为的否定价值评价,并由此强化社会大众对公共秩序的关注和善良风俗的观念,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同时,铁皮保温施工通过否定请求返还的可能,法秩序也刻意增加了不法给付者的经济风险,以达到阻止潜在的不法给付行为的果;因非法“请托”(承揽工程)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不法原因给付,请托方通过“请托”受托方,试图绕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既具有违法,亦违背了公序良俗与公共利益,请托方请求返还给付款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重庆市五中院在(2021)渝05民终9235号案件中认为,虽朱某自认其对陈某没有任何给付义务,该款项给付动机在于促成何某与陈某尽早离婚,“进行了一次金钱和感情的交换” “这种赠与违背了社会良好价值观、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但其基于该给付动机完成给付后主张无之返还,更是有违公序良俗,悖于诚信,不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故参酌“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法理,朱某因悖于善良风俗向陈某所为本案给付款项,给付目的达成后又据此主张给付无返还,不予支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吉01民终8556号案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不得违背公某俗。” 学校的招生流程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流程公开进行。本案中,杨某将案涉38万元款项转给郑某,通过非正常途径委托李某1与郑某为其办理高某二学校的入学事宜,杨某向某程的汇款目的具有不法,违背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案涉汇款系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属于为谋取不法利益而形成的不法原因之债,若通过民诉法诉讼返还案涉款项,将会鼓励和助长此类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故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杨某起诉并无不当。”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浙03民终746号案中甚至认为,双方在借款时约定款项用于“公关费”,由此形成的债权主张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甚至无须对该债权的清洁作出评判,即可径行驳回原告的起诉。4. “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同纠纷案”在“裁判理由” “裁判要旨” 的阐释上不够全面、系统、充分。“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同纠纷案”涉及的裁判规则,备受社会关注,敏感度高。高人民法院理应在这类案例的选材方面及“裁判理由”“裁判要旨”的表述上做得更好,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尤其在“裁判理由” “裁判要旨”的阐释、归纳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在该案一审的裁判观点(见前述)代表了当下多数法院的观点,这篇入库案例却对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在该案一审的裁判观点完全不予记录,更无任何回应,明显有逃避现实争议、回避法律适用难题之嫌,令人深感遗憾。既然通过入库案例指导全国法院裁判规则,就应当让法官在知其然的同时,也知其所以然。尤其是,《民法典》3条“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观点)与157条“同无后应当返还财产”(二审法院的观点)在案涉情形下应当如何正确理解、适用的问题,更加不应回避。5. “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同纠纷案”的裁判规则,目前仅应在“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情形下参考适用。如前所述,不法原因给付中的 “不法”主要包括两种行为,一种是违反法律强制规范,另一种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 “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同纠纷案”仅涉及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情形。因此,本文认为,适用该案裁判规则也应仅限于“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扩大至“违反法律强制规范”等情形。比如,固原市中院认为在(2019)宁04民终6号案中,本案债务亦应属于赌债,案涉借款虽由刘某出具了借条,但系以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行为违反法律,应属无同,依法不受法律保护。王某上诉主张同无后应返还出借款项,但返还财产并非同无后的唯一处理方式。结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民法原理,本院对王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桂14民终699号案中认为,蒙某交付金钱给黄某购买驾驶证的行为属于不法原因给付,黄某出具收据并承诺予以办理,双方之间委托同的内容,既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亦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委托行为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蒙某与黄某共谋以金钱购买驾驶证的行为方式显然构成违法,应受到相应的惩戒,如果构成犯罪,亦需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此不属于民事纠纷处理范畴,裁定驳回起诉。抚顺市中院在(2021)辽04民再3号案中认为,王某为李某提供借款的场为赌场,其主观上认识到李某借款用于赌博这一违法行为,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同无。虽然法律规定同无后因该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然而,赌博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违法行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是基于违反强制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给付,给付人主观上认识到给付原因的不法之后,仍有意识、有目的的将不法原因给付物给付受让人,故应排除给付人的返还请求权,给付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所给付之利益。

上述三个案例,赌资、赌债、购买驾驶证等行为属于“违反法律强制规范”之情形,人民法院不应参考“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同纠纷案”的裁判规则判令当事人返还此等款项。

总之,“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同纠纷案”入库后,全国法院审理在审理类案方面有了统一的裁判规则。但是,由于该案例自身存在一些不足,参考时不应将其裁判规则肆意扩大,尤其不应将扩大至“违反法律强制规范”等情形,否则,很可能带来道德危机和司法退步。 

希望高人民法院或其审判部门结这篇入库参考案例,对此类案件如何具体适用法律(尤其当《民法典》3条与157条“冲突”时)尽快发布观点文章,及时消除社会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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